晉城市教育委員會關于休學的規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和《山西省義務教育規定》的要求,晉城市教育委員會制定以下關于休學的規定:
一、休學條件
1. 學生因身體原因需要休息的,可以申請休學。
2. 學生因家庭原因需要團聚的,可以申請休學。
3. 學生因學業原因需要調整時間的,可以申請休學。
4. 學生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,不得申請。
二、休學程序
1. 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休學申請,并提供相關證明。
2. 學校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,符合休學條件的,為學生提供休學時間。
3. 休學時間一般為兩周至四周,具體由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確定。
4. 休學期間,學生不得離開學校,需要繼續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育教學活動。
三、休學期限
1.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至兩年,具體期限由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確定。
2. 休學期限到期后,學生需要向所在學校提出續學申請,學校對續學申請進行審核,符合續學條件的,為學生提供續學時間。
四、其他規定
1. 學生休學期間,需要遵守所在學校的規定,按時參加教育教學活動,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。
2. 學生休學期間,需要按照所在學校的要求進行管理,不得違反學校規定。
3. 學校對休學申請進行審核時,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,確保休學申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以上是關于晉城市教育局休學規定的說明,希望對學生有所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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