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鄒某背著外公多次購買游戲商品,外公得知后起訴網游公司并變更雙方協議內容,其訴訟最終被法院駁回。
3月15日,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(成都互聯網法庭)獲悉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。去年2月,未成年鄒某在外公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,用儲蓄卡充值游戲,王某因此起訴網游公司索賠。
未成年人“氪金”坑外公
起訴游戲公司要求退費
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,鄒某通過其外公王某的儲蓄卡多次向某游戲公司賬戶轉款,用于購買游戲商品。
5月16日,王某向游戲公司發出《通知函》,要求游戲公司收到通知函不超過第二天全額退款。若不按期全款退還,則視為某游戲公司以總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日20%自愿認可承擔違約金及每天1000元的精神損失費。
隨后,該公司向王某發來《承諾函》,要求王某承諾游戲充值行為系其未成年子女所為,本人承諾加強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、監督并配合平臺提供相關材料……王某在該《承諾函》中附加了付款時間、雙倍賠償違約責任、精神損害金及管轄約定條款并簽字發回游戲公司。庭審前,該公司已經全部退還了游戲充值金。
法院:家屬應履行未成年人的監管責任
法院認為,該公司向王某發出《承諾書》要求王某簽字系向王某發出的要約,具有與王某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王某自行在《承諾書》中增加了“協議的法定有效期約定為七個工作日”“雙倍賠償”“精神損害”“管轄權”等附加條款,系對要約內容進行了變更,屬于對要約內容作出的實質性變更,故原王某對游戲公司的回函構成新要約,原要約失效,而游戲公司對新要約并未做出承諾,該案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游戲公司之間的合同并未成立。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、第四百七十九條、第四百八十條、第四百八十八條的規定,判決駁回原告王某、鄒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認為,合同的訂立是要約人與承諾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,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。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,其內容應當與要約人發出的要約內容保持一致。對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項提出變更,屬于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,構成新要約,原要約失效。
該案在開庭前,游戲公司已經對充值金進行了退還,但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了《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》,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均須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。網絡游戲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,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。作為網絡游戲企業,應當落實網絡游戲用戶實名注冊制度,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,做出適齡提示,并積極探索制定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服務規范,及時解決涉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糾紛。而監護人應當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,培養孩子的消費觀,對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信息進行有效的監控,并教育、引導、監督青少年的網上行為。
原創文章,作者:晴天,如若轉載,請注明出處:http://www.guwendong.com/2796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