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這僅僅是在理論層次上是這樣,學生輟學的責任應該由家長承擔,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,學生輟學之后,很多責任都會劃歸給老師。一方面,學生輟學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家里面經濟緊張,實際上對于這種情況,教育管理部門是有一定的政策進行應對的,但是這些政策的執行主動權在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,而由于這些部門工作繁忙的原因,很多時候政策執行的不是那么到位,最終,需要有人出來承擔責任的時候,所有的責任都會推到老師的身上,畢竟老師沒有發言權,基本上就是受受。
另一方面,學生輟學的原因可能是厭學或者家庭發生變故,但是作為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校的教育部門,很多時候是不考慮這些問題的,學生輟學了,老師就必須去勸學生返回學校,不然就得受到處分,這種不問緣由的處分,也是學校老師在面對輟學學生時候的無奈之處,畢竟輟學的學生有的時候會出去打工,而這種情況下,老師只能自己承受處分。
其次,學生輟學按照相關規定來講,責任應該在家長身上,但是政府對于家長,沒有任何辦法,而如果這件事需要有人買單,那么這個人肯定是老師。一般來說,上級教育部門對于各地教育工作的考核,升學率以及教育質量固然重要,但是輟學率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,而一旦在督查中發現輟學學生,首先受到處分的就是教師,畢竟,學校和政府不能處分家長,甚至還得好言相勸,而對于教師,在學校的眼中,不就是受受,想怎么玩就怎么玩。
最后,糾結學生輟學是哪方面的原因實際上沒什么意義。很多時候,不管學生輟學的原因是什么,最終政策和紀律的執行者都會把責任劃歸給老師,畢竟他們也僅僅有權利處分老師,因此,對于學生輟學這件事情,最終還是要明確老師的職責,即僅僅是知識的傳播者,負責的是教書育人的工作,至于輟學學生,必須要有學校的行政人員去做相關工作,畢竟作為老師不能因為一個學生輟學了而打亂整個班級的教學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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